close

銀行公會將設2排富條款 房貸須低於一般房租

2011年 09月01日

 

【廖珮君╱台北報導】債務人更生期間,想續保有房子,銀行公會擬有條件鬆綁。銀行公會理監事會昨通過,擬給經濟弱勢的債務人,在更生期間內保房子續住,並設2大排富條款,包括債務人房屋價值須低於其所繳交房貸,且債務人每月繳房貸,須低於一般市場的房租水準。

如老王欠房貸600萬元、卡債200萬元,總債務800萬元,但房子僅價值500萬元,就算老王賣了房子,也還不清所有債務;其次,若小李每月僅繳5000元房貸,遠低於一般8000元房租水準,顯示小李房價不高,非屬住豪宅者,屬經濟弱勢者。

房屋價值須低於房貸

銀行主管說,若強逼經濟弱勢債務人,在更生期間賣房子,反讓債務人沒地方住、更影響持續還債、履行更生方案。
日前立委陳節如、高志鵬、潘孟安等19位委員為提高法院通過債務人更生和清算比例,協助債務人面對債務並解決因債務所衍生的社會問題,擬增修《消費債務清理條例》,並將版本提交司法院。
該修正草案有2大重點,讓所有債務人更生期間,可繼續保有房子;債務人申請更生或清算前,須先向欠最多錢的銀行申請前置協商,並增加也可選擇向法院、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做前置調解程序。
銀行公會緊急提出因應說帖,首先認為不能讓「所有債務人」更生期間都保有房子,避免出現住豪宅的人,卻可免還債的道德風險。

找最大債權銀行協商

公會說帖認為,此路須設「排富條款」,包括限制債務人的房價,須低於債務人每月繳交的房貸餘額,且每月均攤的房貸,也須低於一般租金,僅幫助生活困頓者。
公會認為若再增設前置「調解程序」,和銀行的前置協商兩者並行,恐使債務人誤以為「調解程序」可以得到更好的協議條件,不願和銀行協商,且債務人也因可重複申請,影響銀行前置協商效率。

《消費債務清理條例》 擬增修概況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小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