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 10月09日

 

近幾年許多大台北大樓社區,為了加強社區管控,紛紛要求房仲業者繳交「清潔費」,不少房仲為了帶看,僅能咬牙自行吸收。法律專家指出,社區住戶委託房仲業者銷售房屋,是為了完成順利銷售房屋的工作,若管委會要求收取「過路費」,恐涉及強制罪。

已寄發存證信函

台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指出,近期已經以不動產仲介公會名義,向台北市內湖區3個社區管委會,寄發存證信函,雖無法律效力,但是希望告知管委會,遏止帶看收費日趨嚴重的歪風。
在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之下,一般社區管委會為自主經營,台北市地政處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表示,管委會為獨立經營個體,因此無法源可開罰,收費事情才會屢出不窮。
信誼商務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楊慧如認為,房仲業者接受屋主委託售屋,與社區住戶是僱傭關係,是為了完成工作才進入社區,加上社區管委會已有管理費作為營運使用,多收清潔費並不合理

屋主應付帶看費

楊慧如說,以合理角度來看,屋主屬於委託方,應負擔帶看費,只是房仲簽委託書時,多答應屋主僅支付仲介費,其他則自行吸收。
目前還沒有房仲向管委會提告,不過,楊慧如指出,2010年板橋區有樓下住戶向樓上索取「過路費」的強制罪判例,管委會向房仲收費,最重也可能涉及強制罪。記者蔡佩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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